院学字〔2017〕44号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武汉传媒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不随意请假。
第四条 任课教师应当按照学校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相关规定做好学生课堂考勤管理。
第五条 辅导员应当全面了解学生的考勤情况,与任课教师共同做好旷课学生的批评教育工作。
第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请假程序如下:
(一)填写《武汉传媒学院学生请假单》,说明请假原因和请假时间。因病请假,须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因公请假,须提供学校相关部门的证明;因事请假,须提供学生家长意见。
(二)根据请假时间的长短分别送有关部门审批。请假三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辅导员、学院书记批准;请假一周以上的,经辅导员、学院书记批准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三)审批后,将请假单交辅导员处存档。
(四)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到辅导员处销假。
第七条 学生请假应当事先办理,因特殊原因不能事先办理的,应当向辅导员口头请假,并于销假时补办请假手续。
第八条 请假审批单位应当建立请、销假台账,做好过程管理。
第九条 学生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当学期总学时1/3的,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或编造事实请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准假,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传媒学院学生考勤管理暂行办法》(院学字〔2014〕77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